发布时间:2012-05-31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物业管理不是福利待遇,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的商品,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需要支付费用”的理念,督促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59号)的要求,房产登记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产权转移,实施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查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住宅小区物业产权转移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必须查验业主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情况。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出示《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附件1)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附件2),《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随同房屋过户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给权属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物业出售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核实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情况,并报经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物业出售人出具《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四、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附件2)。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出具虚假的《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对非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或辖区内住宅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不一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样表),自行复印或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www.hefei.gov.cn/n1105/n32718/)。
各县(市)房产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 《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过户证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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