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法院首发支付令催讨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9-10-26 作者:冰枫网络 浏览:0
“你好,这是支付令,请你签收。”
2015年11月11日,在许多人忙着双十一抢购时,浙江台州临海的魏某某却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快递”——来自临海市人民法院送达组的工作人员将1号支付令送到了他的手中。据了解,这也是该法院首次使用支付令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11月10日,辖区内的台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向该法院了解了支付令的有关情况之后,向该法院申请了支付令以督促拖欠了该公司近2000元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魏某某及其他具有类似情况的居民共计12户支付物业费。经过承办法官审查后,该法院于转天就下达了支付令并将支付令送达到了被申请人魏某某等人手中。
据了解,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我院历史上第一个适用督促程序的系列案件。”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嘉介绍说,“支付令一般用于解决债权债务明确、争议较小、能够送达给债务人本人的纠纷,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等特点。”
王嘉介绍,类似这样的物业纠纷、借贷纠纷,一般起诉到法院,打个官司哪怕是简易程序,整个程序走下来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大半年。但是今后,对于简单明了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尝试走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将大大缩短整个纠纷解决的时间。
在新民诉法修改以前,因为该程序存在着缺乏操作性、支付令无法送达给债务人本人等问题,所以各基层法院很少使用,基本处于一种“休眠”状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出了更加详实的规定,并对原有的条文进行了多处修改:如督促程序不再以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必然导致终结,而是由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又如督促程序终结后,不以申请人的启动而自行转入诉讼程序。可以说,民诉法中与督促程序有关的“沉睡”中的法条在民诉法修改之后渐渐“苏醒”了。
近年来,临海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安静呈爆增趋势:2013年,该院共受理该类案件202件;2014年,该院共受理该类案件267件;2015年至11月10日止,该院已经受理该类案件达1043件,几乎为上一年整年的五倍左右。快速增长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着实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采取督促程序解决纠结是法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有效尝试,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体现了司法便民的工作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