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缴物业费将在小区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26 作者:冰枫网络 浏览:0
昨天起,《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今年10月下旬提交二审的《条例(草案)》相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新增了部分条款,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等热点条款也有了新的调整。
7种情况可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此前,《条例(草案)》规定,遇到电梯发生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3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紧急动用维修资金又新增了4种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此外,“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这一条款也作了细微调整,改为“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不缴物业费将在小区公示,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欠缴物业费将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一条款曾引起市民热议,在此前一项网络投票中,有八成网友对这个规定投反对票。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业主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相应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街镇介入,促进新老业委会顺利交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夏公喜说,为了减少新老业委会交接之间的矛盾,此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业委会移交条款做了修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