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其中提出,对于服务老旧小区、无物业小区的物业企业,政府将对物业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
现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作了部分修订。其中提出,市、区政府应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对于百姓关心的物业服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调价时限及方式、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为回应老旧社区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期盼,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新增“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部分,规定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市、区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老旧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可实行财政补贴。
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无物业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老旧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和扶持。
对于老旧住宅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通过自行管理做好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秩序、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维护工作。